
近日,一位中国程序员发帖称,他在国内为海外软件公司工作(工作过程需要翻墙),累计3年共收入105.8万元,被河北承德公安局定性为“非法收入”全部罚没。该程序员称,国庆之后会在当地提起行政诉讼,并在网络上寻求律师的帮助。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行为真的违法吗?
在知乎相关问题讨论下,有一位认证为“法律职业资格证持证人”的答主从法律适用上分析了这件事情,结论是,他认为双桥分局处罚的法律适用是有问题的。
1、程序员并不构成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警方认为翻墙属于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但是这个信道按照《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指的是“物理信道”,而翻墙是使用的虚拟网络,不是物理信道,需要依托物理信道存在,并且虚拟信道“使用的也是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那么这个法律适用就有问题
换句话说,程序员难道是拉了一根网线或者使用非法拉的网线进行国际联网吗?
2、从处罚依据上看,执法机关引用的法条是用来处罚非法搭建网络的商家的,怎么用来处罚用户呢?
翻阅过往案例,对于用户非法使用网络,最多就是警告、罚点款,没收违法所得?是缺钱还是缺什么?
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第七条 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必须具备《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提交接入单位申请书和接入网络可行性报告。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在收到接入单位申请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接入网络可行性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网络服务性质和范围、网络技术方案、经济分析、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立法目的上说,禁止翻墙的目的主要针对意识形态安全的,这个我们都应该支持的,但是一刀切,很难符合人众对法律的期待。
另外一位IT行业的答主也表示,从判决书上看,并不认为他从事违法的业务类型,决定书也没有提及,这部分收入应该是合法工作的正常收入。
当然,这次的事件过往案例较少,也许存在一些法律上的空白,不过有一位博主做了一个比较浅显易懂的类比,翻墙相当于交通违法。但是后续的工作是合法的。就像违反了交通法去上班打工。你可以处罚交通违法行为,但是不能连工资等合法收入都罚没。
当然,你为他人提供了翻墙服务赚钱,那么这个收入可以看成由于翻墙行为产生的非法收入。罚没算是符合现行法律。和没收合法收入完全是两回事。
视频中这位律师的分析与之思路类似,如果这位程序员的劳动所得是违法的,那么YouTube上一众大V如李子柒等,他们的收入也是违法的吗?
当然,目前这些分析都是基于这份判决书与该程序员自述,后续还是要看知道更多细节的当事律师如何为其辩护。
你觉得没收该程序员的收入合理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